如果要解壳公司这个“数学模型”,那么限制条件要加上“入世”这条制度变量。这条变量包含了两个经济含义:其一,如何应对外资合资方式的变化;其二,如何加强本土保险业的竞争力。因而,“模型”的佳解应该是允许四家壳公司直接开展保险业务。
“净壳”公司 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待价而沽,售给意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投资顾问机构。
“壳”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存在“壳”公司。除了因行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不善等一般性原因外,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还会有自身的非凡原因,比如制度背景等。但是“壳”公司并不一定是一种资源,只有当“壳”公司满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和稀缺性时,“壳”公司才成为一种资源,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离开特定的制度安排,“壳”资源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