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 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尚在流通但交易量和股价持续下跌至很低,或***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比如公司产品周期处于***晚期且无法换代;公司产业属于夕阳产业又无法转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导向严重失误,经营失败;公司生产成本太高,竞争无力;资源开采型公司因资源枯竭或矿藏品质下降,开采成本上升,失去开采价值,公司停止营业,从而转变为“空壳”公司。
如果要解壳公司这个“数学模型”,那么限制条件要加上“入世”这条制度变量。这条变量包含了两个经济含义:其一,如何应对外资合资方式的变化;其二,如何加强本土保险业的竞争力。因而,“模型”的佳解应该是允许四家壳公司直接开展保险业务。
“壳”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存在“壳”公司。除了因行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不善等一般性原因外,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还会有自身的非凡原因,比如制度背景等。但是“壳”公司并不一定是一种资源,只有当“壳”公司满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和稀缺性时,“壳”公司才成为一种资源,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离开特定的制度安排,“壳”资源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