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此,新《办法》中指出,经过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在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前提下,都能够进行出售,但是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同时,每一件被拆解的零部件,都需要将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上报至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系统,以便将来监控每一个零部件的流向以及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