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凡直接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运输工具等,宜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6.2.9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使用的刀具,应存放在易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
6.1.7 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 6.1.8 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6.1.6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 2 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 3 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