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12、三轮汽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
九座以下(含九座)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可以延缓报废;九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2、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
车主办理车辆废旧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登记证;3、车辆牌照;4、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个人车辆车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6、事故车辆证明材料;7、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_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