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在候宰间附近,必须设置宰前检验的兽医工作室和消毒药品存放间。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必须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工作室。 6.2.2 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Ⅰ、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6.1.6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 2 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 3 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6.2.8凡直接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运输工具等,宜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6.2.9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使用的刀具,应存放在易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