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血液制品、粉***和大容量***、小容量***企业,若在我局分别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8〕110号)、2000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2002年12月31日(国药管安〔1999〕261号)后,仍未取得该剂型或类别“药品GMP 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该剂型或类别药品。生产其它剂型、类别药品的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一律停止其生产。有关《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GMP给法定标准提供一个广泛的、实际的解释,因而使药品生产企业能在法律范围内经营管理。
其中,生产***、***性药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