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的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的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的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