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的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