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的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的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的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