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厂商可由驻我国代表机构按146号公告要求对持有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进行登记,要求登记资料应当为中文资料,也可委托1家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作为全权代理人进行登记,并代为履行登记人相关义务,境外厂商作为登记人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制剂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选用已有登记号的产品,并按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标准就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按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进行备案或提出补充申请。
在制剂审评审批或临床试验期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经审评认为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可以颁发相应批准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