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相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