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4、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在此次报废汽车回收新规中,重要的一点无疑是“五大件回收制造利用”。此举提高了报废汽车的价值,提高了车主的报废补贴,但是也不由得让不少人有所担心:回收后的零部件重新利用流入市场后,如何保证质量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