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3年。 14、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此,新《办法》中指出,经过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在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前提下,都能够进行出售,但是应当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同时,每一件被拆解的零部件,都需要将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上报至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系统,以便将来监控每一个零部件的流向以及溯源。
15、轻便、边、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 16、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