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商标评审***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许可人、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证明文件(公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更新的年检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2.个人:许可人需要***,被许可人需要***和更新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申请书件(由公司拟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确认书。)4.双方盖章/签字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件(合同需对许可使用的产品/服务项目和使用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