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审判中,证据数量不限(中国通常限制为2个),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有技术评价书,如不能证明无过失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行使权利时,如被要求提出技术评价书,只要非恶意则无赔偿责任)。因此在日本,实用新型权比在中国更容易被无效,更难行使权利。
可以申请的同时提加快审查。提交加快审查后,请求实审的三个月内就会收到头一次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的话,自申请日起大概过1年左右就能够授权。
1、 申请书,应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2、 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和权利要求 (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 3、 必要时,应有附图; 4、摘要; 5、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韩文译文; 6、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