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纸包装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准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食品纸包装生产许可证:(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二)食品纸包装生产企业不再从事食品纸包装生产的;(三)依法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