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 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 6.1.8 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6.2.1在候宰间附近,必须设置宰前检验的兽医工作室和消毒药品存放间。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必须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工作室。 6.2.2 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Ⅰ、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6.2.6 Ⅰ、Ⅱ、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设有专用的进出口。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7 屠宰车间必须设置旋毛虫检验室,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