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 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 6.1.8 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6.2.6 Ⅰ、Ⅱ、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应设置检验室,检验室应设有专用的进出口。检验室应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工作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7 屠宰车间必须设置旋毛虫检验室,室内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6.2.8凡直接接触肉品的操作台面、工具、容器、包装、运输工具等,宜采用不锈钢金属材质或符合食品卫生的塑料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便于清洗消毒。 6.2.9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使用的刀具,应存放在易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