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整理时,准确划分保管期限至关重要。应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和定期(一般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时,需综合考虑文件内容的重要性、作用大小、与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关联度等因素。对于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基本历史面貌、经济关系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文件,应划为保管;而一般性文件则可划为定期保管。同时,要注意文件之间的联系,防止孤立地划分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