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即使无法取得,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仍可税前扣除。以下为常见无需即可扣除的情形: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凭工资表、银行转账凭证、个税代扣申报记录等内部凭证即可扣除。
二、及
缴纳的、保险、失业保险、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凭机构开具的缴款凭证或银行扣款单即可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
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凭资产购置合同、付款凭证、折旧计算表等内部资料扣除,无需每期提供。
四、性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水利建设、教育费附加等,凭财政监制的收据或缴款书即可扣除。
五、小额零星支出(单次500元以下)
向个人采购农产品、维修服务等单次不超过500元的小额支出,可凭载明收款人信息及内容的收据扣除(需注明姓名、号、品名、金额等)。
六、资产损失
因盘亏、毁损、报废等造成的损失,凭内部审批文件、技术鉴定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材料扣除(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事项
1. 真实性原则:所有支出必须真实发生且与经营活动相关。
2. 凭证替代:需提供付款记录、合同、内部审批单等替代性凭证。
3. 限额标准:如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有扣除比例限制。
4. 税务风险:无扣除易引发税务稽查争议,建议重大支出优先获取合规。
>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凭收款凭证扣除。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完善内部凭证管理,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扣除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