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的,可提出旧伤复鉴定申请;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的,可提出旧伤复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缺损、功能障碍、对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单位申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职工在工伤期间内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申请工伤鉴定的安徽天正于2024/5/13 8:01:3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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