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屋评估价值时点
有利性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定义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是指房屋的实体、功能、环境等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前的差值。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原因
(1)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2)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3)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可修复即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原则下,在相应时间内可以恢复成原装或原设计使用用途。(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对于可修复的缺陷损失价格主要是测算修复房屋缺陷部位所需支付的拆除、修缮、恢复工程费用。如果比较严重,一时也说不下来,就可以考虑请的房屋受损评估公司来进行鉴定评估,他们会采取一系列比较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比如:回弹法(非破损法)、钻芯法(半破损法)等。
如何理解“附属物价值”?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3)能计算其价值;(4)具有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是否是按照上述流程、方法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选定的。如果不合理,例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而是直接抽签选定的,则此流程不合法,应当向征收方提出,予以拒绝。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房屋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电话的安徽天正于2024/6/28 8:23:3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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