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入股。1. 以完整权入股。
权入股、以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申请权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1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1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权入股。
入股
个税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建议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卖方仍不是专利权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入股的注意事项
做好出资前尽职调查。1、主体资格审查
2、客体资格审查。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有些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入股前,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侵权的指控。
入股的注意事项
1.对于入股需要特别注意技术的可靠性。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这是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达到70%,可成为的控股股东。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专利入股协议的安徽中企航于2024/7/15 8:27: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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