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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拍卖房风险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6-16 07:11:07

以下是广州南沙区拍卖房风险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南沙区拍卖房风险咨询来电垂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应予以返还。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经查,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起诉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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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后楼盘被拍卖,应起诉谁办理产权证?

  张静律师解答:应起诉开发商责任的承接者办理产权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开发商因欠款导致楼盘土地使用权被拍卖(不包括涉案房屋),认定应由楼盘的承接者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邝某要求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至其名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首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邓1、邓2就涉案房屋与从化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有《商品房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1043279元,后经拍卖,家某公司竞得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重新开发,但不包括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家某公司名下,认定家某公司实际上被赋予涉案房屋开发商的角色,应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交易过户的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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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签订了认购书能起诉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一方不肯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起诉按照认购书的约定赔偿,如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起诉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

书节选:

关于沈某诉请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网签及不动产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沈某,能否成立。《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涉案《认购书》仅约定交易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但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等并无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涉案《认购书》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仍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涉案《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在城某公司不主动履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无权予以干涉,无权强行要求双方缔约,沈某诉请要求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沈某、城某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如何、何时未作约定,沈某要求城某公司协助其办理及交付不动产权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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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拍卖房风险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6/16 7:11:0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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