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向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向任何一个申请都可以,先受理的不得移送至其他。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康王路某隧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与荔湾区之间,跨越两个区。涉案合同为对隧道和基坑进行安全监测,属于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与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法》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的,由的人院管辖。”《人院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的人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院。”由于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对本案先受理,故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院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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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再审的民事案件,法官可以直接改判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再审法官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撤诉生效,发回重审。
相关法律法规:
《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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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现生效的书了自己的权益能起诉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生效的书。是否能撤销由审理认定。
相关法条:
《民事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对当事人双方的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人民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人民经审理,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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