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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15 11:07:26

以下是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杨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发商代为办z证,开发商还有协助义务吗?

  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有,开发商应办理初始登记,把由自己提交的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再通知购房人自己去办z证。否则开发商仍然承担逾期办z证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仍然负有协助义务。出卖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提交登记机关,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应当承担逾期办z证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还没有大确权,购房人能起诉办z证吗?

  律师解答:不能,只能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卖人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变更诉z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买受人不变更的,驳回其诉z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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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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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隐瞒商品房已被查封,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z院认为,涉案房产的查封在朱某认购之前就已发生,朱某作为认购方也应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故朱某对认购书无法履行也应承担责任,因此,驳回朱某要求益某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仅判z决返还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购房者无过错,改判支持双倍返还定金。

二审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朱某与益某公司订立的《某园认购书》约定朱某向某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某园认购书》约定的定金作为双方在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z保,其性质应为立约定金,如一方违约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定金罚则。《某园认购书》约定出售方保证认购方能依约取得认购物业。作为出卖人,益某公司负有如实告知标的物情况以及确保标的物适于交易的义务,然而,益某公司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主张益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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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15 11:07:2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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