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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腾房法律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16 10:42:48

以下是起诉腾房法律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起诉腾房法律咨询询问报价「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共有的宅基地房屋能拍卖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拍卖涉案的共有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平分拍卖款。当然买家只能是同经济社社员。

书节选:

认为,涉案广州市xx区xx号房由梁1、梁2、梁3、梁4各占1/4产权份额。根据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梁1、梁2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可见,涉案房屋虽共有四层,但却只有一个大门可供出入涉案楼宇,即上下各楼层均亦只能从该一楼大门进出,且各楼层的采光、装修亦存在较大差异,梁4对于梁1、梁2提出的楼层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且之后各方亦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本案难以采取梁1、梁2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至于折价分割方式,梁1、梁2、梁3、梁4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现梁1、梁2及梁4明确表示同意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3虽予以反对,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宜采取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梁1、梁2仅以案涉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可能存在拍卖、变卖困难等主观臆测为由主张进行实物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宅基地后拆旧建新,卖家能起诉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新建的房屋是否有合法报建,如果有报建,领取新的宅基地证,且实际面积不超出报建面积,会进行实体处理。如果未报建,或实际面积超出了报建面积,很可能不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返还涉案集体土地房产证涉及的土地及现有上盖房屋的问题。双方均确认穗集地证字第××号《集体土地房产证》所记载的原房屋已被拆除,现涉案房屋为全买家等人自行建造,且未经规划报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涉及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审查。且涉案房屋与所在土地无法分离,在相关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房屋处理前,不宜对交还涉案土地及房屋作出实体处理,一审对此进行实体审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区卖家要求返还涉案土地及房屋的请求,应予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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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家析产纠纷中房屋没有产权证会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会,有的法官也会处理使用权。如下面这两个案件,案件一法官就不处理,案件二法官就可对使用权进行处理。这就是所谓的风险。

书节选:

案件一:关于686号商铺问题。黄某请求曾某1、曾某2交付该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该商铺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该商铺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亦无合法报建手续或办理确权手续。为此,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在此之前,黄某请求该商铺的所有权、收益权,不予调处。

案件二:关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状况,经查,生效的民事确认22号宅基地房屋为黎大儿、黎二儿、黎三儿、黎四儿、黎大儿、黎二儿、黎七儿、徐某及父母黎父、周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另,该房屋于2000年3月14日报建获批,于×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建成,但未重新获颁宅基地使用证。由于22号宅基地房屋的建造没有另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在管理部门对此作出处理前,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讼争房屋的使用权暂作处理。因此,黎大儿要求分割讼争房屋的所有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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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旧建新后未报建的宅基地房能起诉确认使用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在什么案件中起诉确认使用权,如是离婚、继承等案件中,确认使用权的可能行比较大。如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一般不处理,以违建为由驳回起诉。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因房屋被拆旧建新过,未报建,故确认房屋使用权归妻子和女儿。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是刘妻与徐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主体。刘妻与徐夫于×年×月×日结婚,2003年12月2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广州市黄埔区某房屋归刘妻与徐女儿所有。该离婚协议是刘妻与徐夫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刘妻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徐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该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协议离婚之后,刘妻与徐女儿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行使对该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利。2017年6月6日,案涉房屋被评定为“一般损坏房”,报告建议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处理。刘妻经向所在社区及经济合作社申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但是其二人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刘妻另诉请要求徐夫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案涉房屋系宅基地房屋,确权事项应由行政机关审核,故本院对刘妻的该诉请难以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起诉腾房法律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16 10:42:4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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