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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新房户型变化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5-10 11:25:03

以下是广州增城区新房户型变化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增城区新房户型变化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仅签订了认购书能起诉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一方不肯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起诉按照认购书的约定赔偿,如双倍返还定金,不能起诉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网签。

书节选:

关于沈某诉请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网签及不动产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沈某,能否成立。《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涉案《认购书》仅约定交易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但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等并无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涉案《认购书》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仍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涉案《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在城某公司不主动履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无权予以干涉,无权强行要求双方缔约,沈某诉请要求城某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沈某、城某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如何、何时未作约定,沈某要求城某公司协助其办理及交付不动产权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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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则该格式条款不一定有效。

首先,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双方签约所用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开发商事先印好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案涉格式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楼违约责任明显轻于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因此,该条款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对违约金上限进行调整的问题。开发商逾期18个月未通知收楼,且何时能交付仍不确定,若以总房款的2%的上限标准计算逾期交付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亦明显不足以弥补因开发公司违约给陈某某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z法z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考虑买受人是否已收楼、逾期交楼的原因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具体案情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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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能起诉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认购书仅是一个预约合同,买家不买,定金没收,卖家不卖,定金双倍返还,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起诉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驳回买家请求。

书节选:

关于赵买家主张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是否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开发商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等为由拒绝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是否可强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缔约义务,仍需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现双方在《认购书》中仅就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权证,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范畴,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新房户型变化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5/10 11:25:0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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