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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信息推荐「在线咨询」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6-18 10:39:19

以下是广州黄埔区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信息推荐「在线咨询」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黄埔区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信息推荐「在线咨询」[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后将房屋给债权人使用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向被告,同时将自己名下房屋给被告使用作为。被告将房屋出租。后原告起诉承腾房,就认为其未还清,无权要求腾房,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认为,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已经过王某同意,现王某基于其与梁某、卢某之间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而主张梁某、卢某及沙某返还涉案房屋,梁某、卢某主张其与王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对案由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允许梁某、卢某使用涉案房屋的因由以及其现主张返还房屋有无依据。(一)根据王某的陈述,其主张2019年3月因梁某夫妇装修房屋无处居住,故其将涉案房屋借给梁某夫妇居住使用。王某对该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其微信中曾向梁某陈述房屋房屋,并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此应为双方关于使用涉案房屋所达成的真实合意,故王某在向梁某清偿相关债务之前,应视为梁某夫妇具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此亦符合王某陈述“以房屋租赁权作为”的真实意图,故梁某、卢某基于此使用并出租房屋给沙某具有合理性。现王某亦确认梁某出借的相关款项未清偿,其此时要求梁某、卢某腾空交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与双方真实约定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对王某要求梁某、卢某及沙某腾空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19年3月始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联合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仅分红,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一般都不属于合伙关系。要参与经营,承担风险才属于合伙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书节选: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通则》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后,并未实际参与集某公司的经营,且双方明确约定其不承担经营期间的亏损,故本案不属于合伙关系。其次,张某作为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后,与俞某、李某、方某签订了《联合经营合同》,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由俞某、李某、方某取得企业的经营权,并通过上述《联合经营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为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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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开店亏损后擅自注销营业执照构成违约吗?

  张律师解答:构成违约,应赔偿合伙人损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认为黄某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将某药z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药z店无法营业,属于根本违约,请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11604.89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其焦点问题是黄某未经协商一致,办理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属于违约;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对杨某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本案中,杨某、黄某于2014年4月1日和2015年12月18日签订两份合伙经营协议中先后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双方都有权取消合作协议,固定资产和商品按当时市价或使用时间折旧兑换现金支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注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并没有存在双方已协商一致可由黄某办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的事实,黄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让其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因此,黄某尚未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对因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z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z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合同中约定由本地法z院管辖,能视为约定了管辖法z院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本地法z院”属于约定不明,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z院。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共同签订的《订单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z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虽案涉《订单补充协议》中约定:“……逾期超过七天的,乙方将直接通过本地法z院起诉,……。”但因“本地法z院”的约定不明,故本案无法根据约定内容确定管辖法z院,本案仍应依照民事诉z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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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较强的合同纠纷律师顾问的广州合拓于2024/6/18 10:39:1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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