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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 房地产纠纷律师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2 08:23:50

以下是广州海珠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 房地产纠纷律师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海珠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来电垂询 房地产纠纷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购买带装修的房屋,对装修不满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整改,不能拒绝收楼。

书节选:

至于黄某对装修问题提出的异议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带装修出售,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对房屋的交付条件明确约定“乙方在收楼当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但乙方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收楼手续而引发的逾期交楼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第六条第3款亦约定“甲方如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提出异议,由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完工”。基于上述约定,装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经审查,黄某对装修质量提出的异议均属于质量瑕疵,未证实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黄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房屋仍存在装修问题需要整改,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如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黄某造成损失,黄某有权向银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退款时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格式条款,显示公平可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一般以这种理由起诉的,都极易败诉。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违约金约定不对等,可以请求法z院调整,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附件补充协议中双方存在争议的条款的效力。罗某、韩某诉称《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银某公司认为上述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上述争议,法z院将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均有罗某、韩某的签名及加按予以确认。罗某、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该补充协议之前,对该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合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有合理的认知与判断。其次,罗某、韩某诉请认为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为无效条款的理由为上述条款约定的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与银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及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同,即罗某、韩某违约的情况下,银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罗某、韩某须承担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而银某公司违约罗某、韩某行使解除权的,银某公司承担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总数为已付购房款的5%且解除权需在15天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罗某、韩某认为其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金总房款的20%过高,可根据银某公司的损失情况,申请予以调低,反之如罗某、韩某认为银某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身的损失,则罗某、韩某亦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主张对该违约金予以调高。同时,上述关于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罗某、韩某与银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广州购房人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房屋已经被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在先,权人就不能主张权。如下面这个案件,陶某2013年买商品房,由于当时没有购房资格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开发商2018年将房屋给其他公司。后陶某起诉开发商和权人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就支持。

书节选:

   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陶某与云某公司销售代理人颐某公司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购房协议》时,并未取得购房资格,购房协议对此为其后广州市房管局规定的网签合同版本的签订进行了约定。两份协议虽然未有云某公司加盖公章,但陶某所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实际已由颐某公司收取,陶某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主要义务,云某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案涉房屋给陶某使用的合同主要义务,陶某与云某公司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已经生效。在陶某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陶某要求云某公司按房地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签订网签合同版本、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符合双方所设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目的。依陶某提交的《购房资格房屋的登记涂销手续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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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预期交楼违约金的计算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就是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截止时间一般为符合交楼条件且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楼的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在楼房还不具备交楼条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候就通知购房者收楼,购房者拒绝收楼。后开发商符合交楼条件了,却一直不通知购房者收楼。后酌情认定房产证出来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逾期交楼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许某已交付全部购房款,珠某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的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讼争房屋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1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符合交楼标准,但珠某公司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时亦未通知许某收楼并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基于本案具体案情酌情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以6161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1%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即讼争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止。

第二,至于地下车库未砌筑问题,因该地下车库并未非《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标的,许某以此为由认为讼争房屋不符合交楼标准,诉请珠某公司向其交付满楼条件的房屋,并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合格房屋之日止,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办妥房产证后已经由珠某公司交付给许某。珠某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已再次向许某发出楼函,许某仍拒绝收楼,相应损失扩大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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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没有购房资格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2 8:23:5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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