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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信息推荐「多图」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7 05:50:07

以下是广州黄埔区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信息推荐「多图」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黄埔区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信息推荐「多图」[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向开发商支付更名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果合同约定更名需收取更名费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超出约定标准收取更名费,则多收的金额可以要求退还。

书节选:

认为,本案中,郑某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系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某公司向郑某收取更名费80000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对此分析如下:首先,尽管郑某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一手现房)买卖合同》并未对更名费项目进行约定,但从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上看,华某公司与各认购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均明确约定:认购人不得随意转让认30000元,尽管本案的更名情形与该条款约定的更名情形不同,但更名本身并未导致华某公司实际产生其他具体支出或损失,华某公司也未能举证更名费的实际用途,故华某公司向郑某主张更名费80000元确实高于郑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的合理预期,郑某主张其向华某公司支付更名费800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准认定双方就涉案房屋更名费达成的合意应为30000元。华某公司已收取郑某更名费80000元,超出部分50000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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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为购房人作,未还款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只能起诉买家支付其垫付的房款而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以及王某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万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中某银行花都支行之间的银行保证合同关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万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王某在其与万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王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致使万某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万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债务人王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万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此,万某公司基于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王某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法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万某公司代王某偿还的银行本息、其他损失及相应违约金,王某应予偿还。

广州如何认定商品房的通气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以开发商取得燃气验收证书的时间算。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具备通气条件问题。1.涉案房屋已在约定交楼时间前取得《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在取得《燃气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后即具备申请接驳通气条件,具体的接驳通气时间根据用户申请用气的时间而定。2.涉案小区的供气工程由航某公司委托东部燃气公司代为完成建设,而东部燃气公司采取何种供气方式并不由航某公司控制。现东部燃气公司明确为涉案小区提供的是LNG瓶组站供气,而对该供气方式,陈买家亦无证据证明被收取的费用比一般燃气管道供气收取的费用高,故并不影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故,陈买家主张涉案房屋在约定的交楼时间尚未具备通气条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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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签订了认购书能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起诉办房产证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2007年购买的房屋,已经缴纳了49万首期款,但只签订了认购书,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终审理后认为仅签订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已破产,此种情况下不应支持办理房产证的请求,终驳回购房者的请求。如此处理的话,购房者很可能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而不能要房子,损失惨重。

书节选:

认为,邝某与拓某公司自愿签订的《某大厦商品房认购书》,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认购书约定邝某应在2007年9月12日前向拓某公司支付首期楼款798703元,但邝某至今仅支付了498703元,尚余300000元未付。邝某次述称是因拓某公司的原因未向其主张该款项,但据其自述其中的478703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拓某公司的,即其应当知道拓某公司的银行账号,故应按约定向拓某公司支付足额首期楼款,而无需拓某公司另行提出主张。邝某第二次述称是与拓某公司协商变更了首付及的金额,首先,邝某未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次,邝某已付498703元加上金额110万元,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购房款总额,而又未有证据显示双方有进一步的补充约定。综上,邝某前后矛盾的两次陈述,本院均不予采信。因此,在邝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房款的情况下,主张拓某公司、越翔公司协助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租赁合同在抵z押权之前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7/7 5:50:0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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