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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物业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8 10:34:49

以下是广州海珠区物业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海珠区物业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网络公司的淘宝会员被冻结了能起诉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因违反了网络服务协议被平台冻结,则起诉也难以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网络公司因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价里出现推广链接,终被冻结账户佣金,起诉解冻败诉。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景某公司自愿注册阿里妈妈会员,与阿里妈妈公司签订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阿里妈妈公司在淘宝网站内推广排查中发现淘宝网商品评价区中的评论出现蘑某某、微信、公众号等字眼后,通过景某公司微信公众号打开淘宝网商品淘口令链接,其中账户ID与景某公司ID一致。根据景某公司、阿里妈妈公司双方在《阿里妈妈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商品评价页面进行推广。景某公司违反《阿里妈妈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商品评论中以推广其微信公众号的方式进行推广构成“评价布串”,为站内违规推广。景某公司举证“蘑某某APP”截图并主张案涉商品评论可能系“蘑某某APP”所为,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案涉商品评论中明确指向景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蘑某某”,故阿里妈妈公司根据双方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认定景某公司构成违规推广,并对景某公司进行扣分54分并冻结其账户佣金,并无不当。根据《阿里妈妈服务协议》、《阿里妈妈推广者规范》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措施的规定,加之景某公司在申诉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阿里妈妈公司基于该违规行为对景某公司账户佣金予以不予结算,并无不妥。景某公司主张阿里妈妈公司恢复其账号扣分及支付其佣金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驳回宿迁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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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只出人不出钱的合伙人对亏损如何承担?

  张律师解答:只出技术不出钱的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本案中,赵某与杨某、林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三方曾经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负担方式,杨某主张合伙时确定其出资比例为50%,赵某与林某各占25%,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盈余分配时其领取了1600元,赵某与林某各领取了800元,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陈述出资比例按照三方均等的原则确定,与赵某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原审中关于2015年2月份每人各分得3000元的利润一致,亦与杨某、林某在本案庭审中关于三方的工资均为3000元的陈述一致,较为符合客观事实,故一审法z院认定赵某与杨某、林某对合伙的出资比例以及债务承担比例均按照33.33%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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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合伙协议还有效吗?

  张律师解答:有效,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据此而签订的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只是对合伙人之间的盈亏分配进行的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第z一,刘某、麦某、郑某合伙承包经营新丰县黄礤镇李逢兴石料厂,该石料厂与麦某、郑某签订的《承包开采和合作经营破碎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该承包经营合同与刘某、麦某、郑某的合伙关系属于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以承包合同无效认定三方的合伙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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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授权,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授权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支付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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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物业合同纠纷律师的广州合拓于2024/7/8 10:34:4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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