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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预售许可证规定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6-30 07:15:53

以下是广州增城区预售许可证规定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广州增城区预售许可证规定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楼了还能索赔逾期交楼违约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只能索赔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到实际收楼日之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收楼后就视为放弃对收楼后的时间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了。

书节选:

认为:林某与大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据此,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大某公司直至2017年10月30涉讼房屋,应视为对交楼标准的让渡,故林某要求大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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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形下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七条: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买卖未经抵z押权人同意的;

(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四)房屋被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

(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

(七)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优先购买权的;

(八)违反政z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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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20%的违约金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支付违约金。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买家逾期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办妥按揭手续,逾期还贷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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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发现小区未来不通地铁能退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非常难。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之前有宣传或承诺小区未来会通地铁,而且距离、位置等要比较确定才可以。因为小区外的环境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地铁、小区附近有墓地、有高压线、各种大型配套等),都需要举证证明开发商之前有承诺。比如买家主张不通地铁要求解除合同,那就需要证明之前有问过有没有地铁,开发商有承诺有地铁。如果是开发商有印宣传单,则光是写“地铁附近”还不行,必须证明地铁距离。事实上开发商一般都不会写清楚地铁距离,只会模糊地写“地铁大盘”之类的。所以能否退房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开发商不构成违约。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宣传行为的问题。原告诉称被告公示的地铁规划与公布的地铁线路规划不一致。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提供的惠州市住建局公布的《惠州市城市××交通线网规划》是2016年12月审查通过的,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1月16日惠州市住建局发布了《惠州市城市××交通线网规划》调整方案。上述两个方案均属于公开发布的文件,被告对该信息的掌握不存在优势地位,被告依据后公布的调整方案对楼盘进行推广宣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存在宣传行为,其提出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预售许可证规定咨询的广州合拓于2024/6/30 7:15:5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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