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助企业信息 - 商盟推荐
您好,欢迎访问!
首页 > 商务服务 > 资讯正文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的相关推荐正文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信息推荐「广州合拓」

来源:广州合拓 更新时间:2024-07-04 06:03:36

以下是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信息推荐「广州合拓」的详细介绍内容: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信息推荐「广州合拓」[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进场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进场费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无约定的,按照租期折抵后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进场费的性质。杨某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进场费为案涉商铺的装修及设备。邱租客对此予以否认,杨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对于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对于进场费属于什么费用未能作出一致解释,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可认定该进场费用为案涉房屋使用的相关对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租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进行相应折抵较为合理,经折抵已实际使用的日期(至2019年7月6日),故应返还110501元(120000-120000/3133×248)。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以租代售的商铺托管合同超过20年租金部分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超过20年租期部分为无效合同,租金可以退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辩称20年过后的几年租期是赠送的,法z院不予认可,仍判z决退还。

判z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二。凯某公司上诉主张,洪某仅支付了涉案物业20年使用权的对价,后4年7个月使用期限为赠送的部分,其不应向洪某退回已收取的该部分涉案物业使用权转让款。经查,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后4年7个月为凯某公司赠送给洪某的使用期限,但对于作为承租z人的洪某而言,其就涉案物业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建立在可以实际使用24年7个月的基础上,即该款项为24年7个月使用权的对价。出租方凯某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为涉案物业提供4年7个月的免费使用期限明显违背市场规律,亦不符合常理。由此,一审判z决认定凯某公司与洪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款应为24年7个月使用期限的对价,并基于涉案合同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判令凯某公司应当向洪某返还已支付的使用权转让款135054.1元(359622÷24.58×4.58+365188÷24.58×4.58)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凯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地址的广州合拓于2024/7/4 6:03:36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m.tz1288.com/qynews/gzhesheng-2780131838.html

上一条:宾县吊牌印刷工厂承诺守信 推荐杭州颜悦服装辅料

下一条:高频静压支承厂家欢迎来电 烟台伟航电液质量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天助企业信息立场。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及文章链接。

本页面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天助企业信息行业资讯对此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 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