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标准化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实施与管理
1.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1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2.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1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1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3.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4.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1府向上一级人民政1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对省级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
1. 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2. 对工作出色和成效显著的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1级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1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3. 对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区,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对因为原行政区划合并或取消的实验区,取消其实验区称号。
4. 对已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要根据当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科技创新的新需求,重新编制实验区建设规划,上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继续开展新一轮实验区建设工作。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中知国际于2024/6/16 9:00:0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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