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可延用原式样,其内容应当符合固容规的要求。仅设计用于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固容规的盖章要求,其设计的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
二、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
(六)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可延用原式样。
(七)压力管道元件试制造产品参照表见附件。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5/14 9:42:39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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