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气瓶或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TS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规范考核工作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1.提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的培训工作。
2.明确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的监督管理,确保各地市完全配备考试所必备的场地、设施及人员等,满足考试要求。对推荐的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省局负责全省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投诉较多、考试工作量较小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组织库建设和更新完善,对“考核平台”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对各地《规则》和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4/28 8:25:0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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