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八)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锻制管件、聚乙烯管件、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以及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划分级别。
(九)目前,进口压力管道管子、阀门制造企业可按第3号公告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也可继续按《质检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特种设备许可作业人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各地市特种设备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导致带来各各自为政,各考试标准不统一,各地监察机构对在考班组织和执行考试纪律等方面监督不够,由此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带来影响。
(二)系统对接不畅。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的考试结果需与省局系统自动对接,发证信息经省局系统自动报送到总局的作业人员公示系统。而实践中部分地市局因各种原因系统对接不畅,导致发证信息不能及时公示。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明确对的委托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交申请时,应同时从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备选库中选择具有相应考试项目的参加考试,各地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选择,依法委托该实施考试。各应当在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考核平台,将考试成绩推送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审批发证,并将许可证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公示平台。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证生产场地要求的济南群峰于2024/6/17 7:26:4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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