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储备溶液:称取比马前列素、他氟、拉坦前列素、曲伏前列素、他氟前列素标准品各10mg(到0.00001g),分别置于10mL棕色容量瓶中,用(3.1)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标准储备溶液的质量浓度均为1000mg/L。置于-18℃冰箱中避光保存。
混合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移取比马前列素、他氟、拉坦前列素标准储备溶液(3.10)和曲伏前列素、他氟前列素标准储备溶液(3.10)适量,用50%溶液(3.3)配制得比马前列素、他氟、拉坦前列素浓度为10mg/L、曲伏前列素、他氟前列素浓度为100mg/L的混合标准储备溶液。置于-18℃冰箱中避光保存。
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公认的、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
2022年6月20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5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滋养的检测机构的普林检测于2024/7/2 11:16:2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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