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s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我国《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我国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我国《海商法》第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l旗的船舶经营。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中国海上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空载驶往某港口去装运高运费的货物,比装着低运费的货物驶往该港可能更合算。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d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水上运输具有下列的优点:1、水运主要利用江、河、湖泊和海洋的"天然航道"来进行。水上航道四通八达,通航能力几乎不受限制,而且投资省。2、水上运输可以利用天然的有利条件,实现大吨位,长距离的运输。因此,水运的主要特点是运量大,成本低,非常适合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其他诸如航务工程、船舶和港口机械修造工业、通信导航、救助打捞、船舶检验、港航监督以及水运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等等,也都有较为迅速的发展。3、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发展经济和友好往来的主要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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