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的规定:
1、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2、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3、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乱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1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1府民政1部门报国1务院民1政部门备案;
4、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5、县级人民政1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1府应当制定实行火颂陪茄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6、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1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1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7、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8、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1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1府民1政部门审批。
综上所述,国家推行基本殡葬制度改革的初衷并非是取缔土葬,而是为了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于公墓的管理和规定,虽然各地的搞法有各种不同,但在有些方面还是一致的,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1、在我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2、建设公墓需要经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1府的民1政部门审批。
3、经营性公墓所占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公益性公墓所占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
4、购买人若购买经营性公墓,其只是获得公墓的承租权,承租的期限为20年,到期后需要再行与公墓管理人续租并交纳一定的租赁和管理费用,故,对于经营性公墓,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永1久墓穴权”。
5、公墓不可以预售,禁止炒买炒卖,除了可以向高龄老人、危重病1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以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1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墓地设计的极乐星空于2024/7/7 11:30: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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