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7.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8.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9.信用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或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申请或异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蕞新信用等级为准。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水利AAA评定的启明认证于2024/7/14 10:16:17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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