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评价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全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建立信用档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档案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可以同时申请2项或者2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保管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人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关档案信息管理有效期为10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國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标准内容围绕水网建设、智能检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孪生、新质生产力等重点内容,符合水利高质量发展形势下标准化工作的行业新规定,聚焦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创新实践,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
鼓励已在全國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申请转化为团体标准;
鼓励将科技含量较高、具有推广应用优势和潜力的忧秀工法,申请编制团体标准。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水利AAA评定的启明认证于2024/8/8 11:23:0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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