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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1/11/7 4:13:00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1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1讼职能。

刑事辩护的前提是被起诉,并且被认定为某一项罪名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聘请一位***的律师为自己进行1刑事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书写形式辩护书。需要注意的是,辩护是给予当事人重要的保障之一,及时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也会为其指派一名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实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意义

(一)降低冤假***的发生率

在辩护律师***知识和技能素养的帮助下,虽不能保证刑事案件冤假***的发生率降为零,但是起码可以保障冤假***的发生率不断降低,真正实现保护人权。

(二)深化司了法改革力度

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了讼体制改革实施的前提。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被告人在具体的案件中实实在在感受到司了法公正,才能推动中国法制向法治中国迈进一大步。




刑事辩护的技巧

1、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的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2、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了私案中,副市的长犯走了私普通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了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

3、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






 辩护人在面对一个复杂的,吸引大众眼球的,甚至能在法治史1上留下痕迹的个案的时候,更要善于运用媒体的力量来推动案件的进展,中国刑事辩护的轻程序、重证据,以侦1查为中心等等不够进步的一些特点,近年来在不断改善,从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1讼制度的改革到既重证据,也重程序的理念的转变。与被告人沟通,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的,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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