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意义
应当处罚有罪者,释放无罪者,但是同时实现“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要求是困难的,因此日本采用了***的“当事人主义”:承认被告人的主体性;追诉方负有证明有罪的责任;法院是公平的判断者。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主义下的刑事辩护,就是为了确保被告人的主体性,使被告人的防御权得以实现。在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与其说辩护人是“恶魔的***人”,不如说辩护人是与强大国家***针锋相对的“正义的化身”。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无意评判某一种的好坏,但作为一个***的刑事辩护人,一定要有敏锐的触角,善于观察周遭,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更要善于从事物的表面窥见背面隐藏的其他。刑事辩护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1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1讼职能。不得不说,许多的刑事案件中,正是因为律师的敏锐,拨开云雾,层层深入去分析、审查、验证、zui终得到科学的结果,才有了某一个案件的正义,而个案的正义,是我们能够对法治社会越来越有信心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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