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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