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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