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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592作者:2022/9/7 9:59:00






【公司破产赔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D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费用是指: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用人单位解除学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但求职者出于对就业的担忧或者认为此类信息与工作内容无关,而选择隐瞒疾病、婚姻史等信息的现象较为常见,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工作内容和岗位属性具体分析隐瞒行为是否具有欺诈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促进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通过不支持学历者请求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方式,对“学历”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引导劳动者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的学历等招聘重点信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以用人单位不缴纳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且已经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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