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需要有权机关批准(具体见: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制度?农用地转用如何审批?)。征收土地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需要由县级做好一系列前期工作的情况下,报省级或批准。由于土地管理政策多而散,实践中情况又很复杂,此文仅供参考。需要使用土地的请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做到合法用地。
人院遗产管理人所适用的程序。利害关系人是“申请”遗产管理人而非“起诉”,可见立法机关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如此似乎只能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并未规定兜底条款。所涉争议是否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有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以解决程序配套问题。
人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考虑的因素。人院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尽可能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有利于遗产的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具体考虑的情形包括: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遗嘱是否附有义务;主要遗产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典》在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